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民初338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大,叙永县落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LFF2F。

法定代表人:李朝涌。

原告***与被告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