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763号
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土城镇土城街社区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ACT1H。
法定代表人:陈相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LFF2F。
法定代表人:李朝涌,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二郎镇二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YAM88G。
负责人:赵俊。
被申请人:潘林利,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申请人:刘定猛,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物进行保全。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后,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交由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管理使用,不得支取、转账、故意损毁、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