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4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路北岸尚品小区1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濠河村鱼卡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君山区。由湖南省**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濠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改判解除上诉人与**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北岸尚品“公变”配电工程****电力公司未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未完工程合同);解除2017年签订的《北岸尚品新增地13.96亩15#,16#楼“公变”“专变”供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公变、专变工程合同),并判令**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及违约金50万元: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华容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未与华容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系因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资料所导致的事实错误。合同约定由**公司与电力局签订“公变”合同书,因此,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是**公司的义务。即使需要上诉人配合提交相关材料,也应当是**公司先向上诉人提出需求,上诉人再提供,**公司主张其向上诉人要过相关资料无证据证实。实际上未签订“公变”移交协议的责任在**公司,并非由上诉人导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二、**公司未按期完成15#、16#的通电灯亮、抄管到户事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16#地下室配电房操作平台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系**公司的义务,**公司未完成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关于16#地下室配电房操作平台的建设,但行业人员均知道该平台建设是必须的,无需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双方均明确知道该平台应当由**公司建设,**公司一直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全部予以驳回。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对***业公司不承担违约金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一、***业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合同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生效,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工期、质保期情况,***业公司于2022年3月8日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二、***业公司至今仍拖欠上诉人工程款101200元,已构成违约;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一、***业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二、***业公司举证的《北岸新增地15#、16#楼专变供配电工程施工进度催告函》、《电力工程施工进度催促通知》无证据证明已向**公司送达,不应采信。事实三、北岸尚品15#、16#楼推迟送电原因不能归咎于**公司。事实四、一审查明,除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之外,涉案工程已完工。**公司已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事实五、一审判决在不支持***业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后,仍判决**公司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公司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超过了***业公司的起诉请求范围。 ***业公司辩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全部予以驳回。 ***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的《未完工程合同》和《公变、专变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违约金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4日,***业公司与**公司签订《未完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的承包范围为:北岸尚品7#、8#、9#、13#楼“公变”供配电工程包含北岸尚品小区所有供变电设备、设施、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等;确保小区可正常用电、通电灯亮,设备运行正常所含隐蔽的一切工程内容在内。特别约定(北岸尚品小区所有未完成“公变”及已完成“公变”均由**公司负责通电灯亮,电力局验收合格工作)。**公司负责所有管沟开挖及回填等土方工程;负责本工程范围内设备等所有的材料采购与提供;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一切的技术资料;负责一户一表、箱变、外部高压及电缆、内部低压及电缆,负责电缆穿越地下室的开孔及修复;负责高压驳接设备的安装调试,低压电缆的路径层箱变(必须是欧变)到始端箱的上端接线点……;**公司保证小区专变工程(二次供电)高压从公变环网柜接出,专变工程(二次供电)方不负担环网柜及环网柜之前的任何费用;保证本工程(包含所有设备设施等)经**电力局验收合格并确认为“公变”,电力管理部门实行公变抄管到户通电灯亮,**公司负责华容电力局对本小区“公变”的验收合格并签订“公变”合同书。工期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0天内,工程款总价为一切包工包料固定总价为150万元(包含北岸尚品前期扫尾工作及须修复部分的费用)。支付:1、**公司土建完成后支付合同定期工程实际户数总价的10%。2、所有高压设备及电缆等主要材料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合同当期工程实际住户数总价的40%。3、调试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并经供电局验收合格送电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当期工程实际住户数总价的45%。4、合同当期工程实际住户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每期付款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5、如***业公司有要求开具专票,**公司必须无条件为***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可抵扣发票,但该税费据实由***业公司负责。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与名誉损失。若**公司违约,***业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另外约定6#***园由**公司负责安装送电,须符合幼儿园用电相关规定。6#楼用电费用在10万元以内由**公司负责,超出10万元由***业公司负责。因6#***园审批未通过,**公司遂只安装了电缆井。庭审过程中,***业公司陈述已支付工程款148.99万元,**公司认可***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2.1万元。 2017年10月24日,***业公司与**公司签订《公变、专变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承包范围:北岸尚品新增地15#、16#楼“公变”供配电工程及新增地15#、16#楼“专变”供配电工程,其中15#、16#专变必须所有配电线路到设备及配电箱末端。北岸尚品小区和新增地所有“公变”和“专变”设备、设施、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确保小区所有设施设备及**与用户通电灯亮,电力局验收合格并接受代维协议包含设备运行正常所含隐蔽一切工程内容在内。**公司的义务与责任第二小点约定**公司保证小区专变工程(二次供电)高压从公变环网柜接出,专变工程(二次供电)方不负担环网柜及环网柜之前的任何费用;保证本工程(包含所有设备设施等)经**电力局验收合格并确认为“公变”,电力管理部门实行公变抄管到户通电灯亮,**公司负责华容电力局对本小区“公变”的验收合格并签订“公变”合同书。关于工程价款双方约定如下:1、北岸尚品新增地15#、16#楼一户一表,按表计算,两相电表与三相电表均为300户,并按工程分期计价付款。本合同为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通电灯亮后的价格及新增地所有商业负荷容量,包括小区专变负荷均由**公司负责,不另行计算***业公司工程费用(由地下室配电房接入各商铺及公共区域用电并安装设卡式购电表及相关配电箱;由地下室配电房引保安电源至电梯口满足电梯、消防用电,引入每栋楼房的总开关箱并设置配电箱;接线送至物业管理中心及二次增电供水设备并安装计量配电箱。)包括: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合同约定的全部材料设备)、施工安装与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用、工程验收及各项相关手续办理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包工包料固定总价130万元(即本合同**公司承包范围的内容)。**公司负责由地下室配电房引出双电源至各防火分区的消防、**(地下室照明、公共照明、排水泵、门卫、园林绿化等)、电梯等所有用电设备的控制箱,并在每个电梯间安装控制箱。必须符合消防及相关验收标准,未达到标准必须无条件返工施工安装与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用、工程验收及各项相关手续办理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包工包料固定总价为35万元(所使用的由分区箱中至各配电箱中的线均为铜线),消防及竣工验收合格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工期为***业公司签发开工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合同总工程款后经双方商议变更为186.42万元。支付:1、**公司土建完成后支付合同定期工程实际户数总价的10%。2、所有高压设备及电缆等主要材料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合同当期工程实际住户数总价的40%。3、调试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并经供电局验收合格送电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当期工程实际住户数总价的45%。4、合同当期工程实际住户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每期付款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5、本合同工程款**公司负责向***业公司提供110万元的增值税可抵扣专用发票。如***业公司有要求开具专票,**公司必须无条件为***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可抵扣发票,但该税费据实由***业公司负责。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与名誉损失。若**公司违约,***业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该工程于2018年12月开工,2019年1月完成配电、环网柜、电缆、电线、电表等安装工作,因未安装专线电缆,直至2021年9月8日才通电完毕。针对该合同,**公司已开具135万元发票,***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76.3万元,还剩10.12万元未支付。 2020年5月12日,***业公司与**公司签订《华容北岸尚都小区整体专变(低压出线柜至总配电箱)供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与《北岸尚都“公变”“专变”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华容北岸尚都小区整体专变(低压出线柜至总配电箱)供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公司的承包范围为北岸尚都专变(含二次供电)供配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商业铺面、地上车库、地下车库、办公场所、电梯、物业管理、消防(风机房、地下室集水井水泵电源)、二次供水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区专变(二次供电)的所有范围(每栋楼房的总开关箱)。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20万元,合同工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支付100万元,所有高压设备及电缆等主要材料进场并经验收合格,支付100万元。所有专变施工完成并通电灯亮支付20万元。每期付款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供普通发票。***业工程已支付工程款188万元,剩余32万元未支付。**公司陈述已开具200万元发票,***业公司认可收到100万元发票。《北岸尚都“公变”“专变”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实施。 2021年7月20日,***业公司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发送《北岸尚品“公变”配电工程***成电力公司未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严重违约的通知》《关于北岸尚品及北岸新增地电力供配电合同严重违约的通知》,要求**公司积极诚信履行合同,并与***业公司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事宜。2021年7月28日,***业公司向**公司送达《关于北岸新增地13.96亩15#、16#楼公变通电的催促通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电力局支付相应的开户费以确保尽快通电,否则将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2021年11月14日,***业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北岸尚品15#、16#楼“专变”供配电工程的现状进行公证。2021年11月23日,**公证处出具(021)湘岳华证字第1449号公证书,载明:1、地下室配电房没有安装供配电相关设备;2、电梯大厅没有安装总开关箱、配电箱、双电源控制箱;3、风机房也没有发现配电箱、强电电缆及桥架等相关配电设施设备;4、消防泵房、积水井水泵控制柜、消防应急照明灯等消防**电源都没有强电接入设备;5、弱电机房也没有安装强电电源设备;6、由地下室配电房至各**的电梯、物业管理中心、二次供压设备房都没有发现强电介入的相关供电设备。 2021年12月15日,***业公司与**公司针对《公变、专变工程合同》补充签订《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的承包范围为:1、**公司负责北岸尚都的新增地15#、16#楼“专变”供配电清包工工程,专变由北岸尚都的配电房内低压出线屏上出2根YJLV22-4*300+1*150带铠铝芯低压电缆长度600米左右至新增地16#配电室内,再由配电室的低压出线屏至各区(包含双电源)用电及消防设备等所有内容(二次出线按2017所签原合同执行并且负责北岸尚都新增地地下室及15#、16#专变满足所有商铺(约50间)的用电负荷及二次出线且安装电缆线及智能电表通电亮灯,并经**电力局验收合格)。2、**公司负责将北岸尚都西边的工程变压器转移至北岸公馆项目上,并负责通电***业公司可直接使用(此项**公司不收任何费用,只负责人工及机械施工费,所有材料及上交电力局的费用由***业公司负责)。同时双方约定若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与名誉损失。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完成“专变”通电灯亮。工程款总价为41万元,支付方式:专变负荷必须负责15#、16#楼商业铺面、且安装好电表可直接适用,并提供双电源,必须满足消防验收。1、地下室电力桥架开工、土建部分开工并完成,支付10万元整。2、地下室设备房通电,所有商铺电表通电后支付20万元整。**公司施工完成本项目供电工程,临时用电线路地上及地下的均进行规范化改造完成后支付9.77万元整。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到期后7个工作日付给**公司。***业公司目前已支付工程款34.3万元,剩余6.7万元未支付。 2022年6月23日,本院组织***业公司与**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存在以下问题:1、北岸尚都1-5号楼公共用电专变电表未安装,15#、16#楼电表已安装但未通电;2、16#地下室配电房操作平台未建;3、北岸尚都西边变压器未迁移;4、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2022年6月24日,**公司完成15#、16#楼电表通电工作。 另查明,北岸尚品15#、16#楼推迟送电原因在于15#、16#楼住户共计300户,整个北岸尚品小区1-16栋的受电容量为7000KVA左右。根据用电负荷量,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需从220KV护城变电站到小区环网柜必须使用专线才能全部负荷接入,否则华龙线负荷太大不能再加用电设备。2021年,经**供电公司上报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准线路改造将华龙线公共线路的负荷转迁出去,15#、16#楼才通电。未签订“公变”移交协议原因在于北岸尚品小区未使用专线,且未向**供电公司提交“公变移交协议”所必备的资料,如所有施工设计图纸、所有产品合格证、所有设备发票复印件、***业公司对北岸尚品物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多次联系***业公司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供电公司亦要求***业公司提供,但***业公司未予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如下:首先是《未完工合同》与《公变、专变工程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针对《未完工合同》,**公司尚未完成的有两处:6#***园未送电与未与华容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未完工合同》6#***园未送电原因在于***业公司审批未通过幼儿园并未修建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这不属于**公司的过错,不构成违约;未与华容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根据庭审查明,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需向**电力局提交施工设计图纸、产品合格证、产品发票、***业公司授权北岸尚品小区物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公司于2018年、2019年曾多次要求***业公司提供以上资料,**电力局也曾要求***业公司提供,但***业公司并未提供,故未签订“公变”移交协议不能归咎于**公司,**公司在《未完工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业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变、专变工程合同》中,截至2021年11月14日,经**公证处公证**公司尚有6处未完工,双方于2021年12月15日又补充签订《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公司完成了公证书载明的未完成的部分工作,但截至2022年5月25日,针对《公变、专变工程合同》《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仍未完成的地方为:15#、16#楼商铺预购电式电表未与主机相连、未通电;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通电灯亮、抄管到户。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的原因与《未完工合同》一致,故同样不应归咎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通电灯亮、抄管到户的原因在于当时的华龙线因负荷过大无法再增加用电设备,220KV护城变电站到小区环网柜必须使用专线才能完全负荷,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铺设专线电缆,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是包工包料的方式,合同第二点第2小点中约定“专变工程(二次供电)方不负担环网柜及环网柜之前的任何费用”,由此可见合同总工程款中并未包括铺设从变电站到小区环网柜专线电缆的费用,铺设从变电站到小区环网柜专线电缆并不属于**公司的合同义务,故延迟通电亦不是**公司违约造成。15#、16#楼商铺预购电式电表通电属于**公司合同义务,但经***业公司多次催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该项工作仍未完成,**公司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双方针对该合同约定,**公司需开具110万元发票,目前**公司已开具135万元发票,但***业公司仍有10.1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亦构成违约。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该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虽然双方合同约定若**公司违约,则***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但经庭审查明,除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之外,案涉工程已完工,**公司已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若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故对***业公司要求解除《公变、专变工程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至今未安装北岸尚都1-5号楼公共用电专变电表,违反双方签订的《华容北岸尚都小区整体专变(低压出线柜至总配电箱)供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北岸尚都西边变压器未迁移,**公司违反了《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至于***业公司主张的16#地下室配电房操作平台未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公司负责“所有管沟开挖机回填等土方工程”,但对操作平台的建设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公司损失及违约金的问题?**公司在履行与***业的《公变、专变工程合同》《华容北岸尚都小区整体专变(低压出线柜至总配电箱)供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损失及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双重作用,根据公平原则,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业公司诉称因**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600万元,但其提供的现有损失证据并不能证明系**公司违约所造成,***业诉请的50万元违约金过高,考虑到**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公司支付***业违约金2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经庭审查明,案涉合同至今未履行完毕,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二、驳回**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0元,由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业公司在本院二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业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拖延工期,工程施工期间也存在很多问题,***业公司曾多次敦促其尽快完成施工,但其至今未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证据二:北岸尚都广场基建临时变压器迁移安装清包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因**公司未按《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北岸尚都小区西边变压器迁移,***业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已经于2022年12月2日委托第三方高苗完成了上述工程,并支付了3.8万元工程款,该笔费用系因**公司违约导致的,应当由**公司承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业公司要求解除与**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未完工程合同》和《公变、专变工程合同》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二、**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业公司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及违约金50万元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 一、***业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签订《未完工程合同》和《公变、专变工程合同》后,对该两项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公司已基本完成。 根据查明的事实,《未完工程合同》中仅存在未与华容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及未完成6#***园送电工程。“公变”移交协议只是一个办理电力手续移交的事项,而6#***园因***业公司并未修建故并不存在送电事项,且该合同下的工程款项***业公司也已支付到了90%以上,故本案《未完工程合同》事实上已不能解除,法律上亦不存在应当解除的情形。 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变、专变工程合同》中,该工程于2019年1月完成配电、环网柜、电缆、电线、电表等安装工作。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尚有6处未完工,双方于2021年12月15日又补充签订《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公司完成了公证书载明的未完成的部分工作,但截至2022年5月25日,针对《公变、专变工程合同》《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仍未完成的地方为:15#、16#楼商铺预购电式电表未与主机相连、未通电;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通电灯亮、抄管到户。2022年6月24日,**公司完成15#、16#楼电表通电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虽存在未完工事项,但案涉主要工程现已完工,该合同下的工程款项***业公司也已支付到了90%以上。故本案《公变、专变工程合同》事实上已不能解除,法律上亦不存在应当解除的情形。 故***业公司要求解除与**公司《未完工程合同》和《公变、专变工程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的问题。**公司在《未完工程合同》中虽存在未与华容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及未完成6#***园送电工程事项,但责任不在**公司。 针对《公变、专变工程合同》、《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截至2022年5月25日,**公司仍未完成的地方为:1、15#、16#楼商铺预购电式电表未与主机相连、未通电;2、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通电灯亮、抄管到户。经查,1、15#、16#楼商铺预购电式电表通电属于**公司合同义务,经***业公司多次催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该项工作仍未完成,**公司构成违约。2、未与电力局签订“公变”移交协议的原因不应归咎于**公司。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通电灯亮、抄管到户的原因在于当时的华龙线因负荷过大无法再增加用电设备所致,而铺设从变电站到小区环网柜专线电缆并不属于**公司的合同义务,故延迟通电亦不是**公司违约造成。 **公司至今未安装北岸尚都1-5号楼公共用电专变电表,违反双方签订的《华容北岸尚都小区整体专变(低压出线柜至总配电箱)供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北岸尚都西边变压器未迁移,**公司违反了《北岸新增地13.96亩“专变”配电房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至于***业公司主张的16#地下室配电房操作平台未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公司负责“所有管沟开挖机回填等土方工程”,但对操作平台的建设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上述违约情形,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一审根据**公司在本案中所存在违约情形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公司向***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无不妥。 三、根据**公司的违约情况,**公司所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业公司和**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