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331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春,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77号1栋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M3Q71P。
法定代理人:黄文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瑶,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安宁大道一段17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U1QM5A。
负责人:谢艾。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清,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