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8349号
原告:云南玄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螳川西路21号(滨江世纪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Q9DEH49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友融,系云南云誉(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汇营销(云南)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北塔2706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Q6WMD8F
原告云南玄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汇营销(云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云南玄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玄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