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86民初195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被告:***,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被告:***,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被告:东宁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西江路16号(东兴小区B栋)1层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绥芬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芬河会晤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宁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宁市西外环路绥滨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东宁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