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山根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24069124124D(1-1)。
法定代表人:符青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
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住庐江县庐城
镇潜川路体育公园对面合肥市政邓湖南路项目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
434062720062877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25.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卢荣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正东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卢荣富联系电话:055××××1037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山根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24069124124D(1-1)。
法定代表人:符青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
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住庐江县庐城
镇潜川路体育公园对面合肥市政邓湖南路项目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
434062720062877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25.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卢荣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正东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卢荣富联系电话:055××××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