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069124124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山根组。
法定代表人:符青文。
被执行人:安徽天和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滨湖假日花园****。
法定代表人:方健。
本院在执行***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和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邓明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孙 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汝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