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乐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3执104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乐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乐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795.86元等,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乐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3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的应收款,但尚未达到提取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