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医医院(普通合伙)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3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4幢4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UF380。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医医院(普通合伙,曾用名:**宁德中医医院)。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太守路4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HCY2T。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云顶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RR0L01。
法定代表人:郭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4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医医院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房管局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的医疗设备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医医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中医医院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医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医医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验收费36 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9元、申请执行费445.7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2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黄永学
审   判   员    吕东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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