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4幢4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UF380。
    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PY049N。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评价费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90元、执行费65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听取其相关意见,并询问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本案已兑现0元,未兑现评价费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9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渝0231执2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重庆优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