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水宁德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3229号
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4幢4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UF380。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岑,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太守路4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HCY2T。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云顶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5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