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水宁德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5561号
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UF380。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太守路****用代码91500243MA5U7HCY2T。
执行事务合伙人:庹荣菊,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72元(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79.36元),减半收取379.36元,由原告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