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6民初1431号
原告:陕西殊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四组92号。
法定代表人: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9-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殊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陕西殊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38元,但其并未按期予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殊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