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蒲城县鑫润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重泉路中段4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19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蒲城县鑫润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