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蒲城县鑫润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蒲城县鑫润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重泉路中段4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19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蒲城县鑫润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