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1623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路郭杜南段198号早安林庄1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9-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