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朗宇百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朗宇百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昆元街东段民生苑福利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21号8层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9-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朗宇百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宇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朴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宇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朗宇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厚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宇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3)陕0526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陕西朗宇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概括继受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关系系概括地继受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首先,一审判决认定河南厚朴公司与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以下简称《策划合同一》)和《合同终止协议书》系经河南厚朴公司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上诉人,事实上,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系其双方签订,上诉人并未参与到其中。其次,上诉人于2016年4月8日由三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并非法人分立成立,且案涉合同并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转让的情形。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发生法律上的完全取代关系,同时归属另一个民事主体,表现为权利义务之概括继受。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概括继受,……,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再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以下简称《策划合同二》)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后签订,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策划合同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金额、履行方式、联系人等要件。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邮寄了纸质版的成果文件,与庭审事实不符。根据上述理由,案涉策划合同一与案涉策划合同二系完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各自分别负担。本案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系被上诉人同意,第三人将其与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概括的继受合同权利和义务”,但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明确约定《策划合同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且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提供策划服务的情况下认定为上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权利义务,与案件事实不符,相互矛盾。一审法院将完全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明显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二、上诉人与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策划服务合同二》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方式,成果文件的提交并非全部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综合全案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开工,却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成果报告服务阶段组建4人的项目实施团队提供驻场和远程服务,以及在项目的策划服务阶段组建4人的项目实施团队派1人驻场协助上诉人推进项目,每月至少一次与上诉人进行项目工作会议(其中指定驻场负责人为***)。结合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成果文件等需要运用到上诉人的项目运营中,自双方签订《策划合同二》后,被上诉人仅仅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完成其驻场协助上诉人落实策划服务方案。案涉合同纠纷属于双务合同,被上诉人提供服务义务,上诉人支付相应价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上诉人完全有理由和有依据不支付任何价款。?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所受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服务费及律师费、违约金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所作判决错误。在无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履行的部分义务认定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判决上诉人支付所有合同价款,有违客观事实。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驳回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庭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成果文件、驻场服务及远程服务等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上诉人向原告支付3万元服务费用及要求被上诉人出具10.8万元服务费的收据及发票等行为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第一笔10.8万元服务费的付款节点已经截止。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项目现场照片及一审中上诉人自认案涉项目已经装修完毕,能够证明案涉第二笔12万元的付款节点已经截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服务费用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厚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朗宇公司支付厚朴公司服务费198000元及违约金(其中78000元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0000元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5000元,暂计2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朗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5月12日,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与厚朴公司签订《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成果文件在××组××市场××队,利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结合项目开展市场调查、行业研究和目标市场预测,摸清项目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为蒲城县民生苑的总体定位、功能布局、产品设计、商业模式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1)渭南市全部康养医养项目实地调研与分析(2)国内代表性康养项目分析与借鉴,至少15家(3)渭南市家政保姆市场电话调研与走访,至少15家(4)渭南市潜在目标客群养老需求问卷调查,至少2000份(5)陕西省医养政策研究与相关部门访谈,并形成分析报告。成果文件1:《渭南市蒲城县康养市场调研分析报告》成果性文件2:《渭南市康养项目实地调研与分析》(项目调研存档文件需要提供调研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成果性文件3:《陕西省医养政策研究与访谈》(政策需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及谈话笔录)成果性文件4:《国内代表性康养项目分析》成果性文件5:电话调研与走访调查(调研需留存调研对象基本情况、访谈笔录等资料)成果性文件6:客群需求问卷调查(调查问卷需具备被调研人基本情况、访谈笔录等资料)特别备注:以上调研数据乙方应全部无保留与报告一同交与甲方,同时向甲方提交电子统计档案。在市场调研与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出具以下成果文件:成果文件7:《蒲城县民生苑养老项目整体策划报告》1、蒲城县民生苑项目定位分析(1)定位分析(结合朗宇集团资源禀赋与战略设想)(2)整体定位建议、客群定位建议、功能定位建议2、蒲城县民生苑产品规划与功能分区建筑参数建议3、项目服务理念、服务内容设计4、项目盈利模式分析与设计(基于产品线和价格体系)5、项目投入产出测算分析。第二条服务方式与费用一、服务期限1、(1)根据甲方项目进展4-6周提交合同约定的成果报告服务内容并提交甲方;(2)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向甲方提供项目顾问服务。二、服务方式1、乙方独立完成成果文件服务内容,为保证后期策划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乙方将于项目正式启动之日成立联合项目组。同时,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协调沟通;甲方指定负责人:***;职务:项目负责人。2、在成果报告服务阶段,乙方计划组建4人的项目实施团队,根据项目需要提供驻场或远程服务,另外市场调研期间乙方计划招聘6-8人兼职调研人员开展问卷调研。乙方指定负责人:***,职务:总经理。3、在项目策划服务阶段,乙方组建4人的项目实施团队,派一人驻场协助甲方推进项目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与甲方进行项目工作会议。乙方指定驻场负责人:***。三、服务费用1、本项目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360000元,含发票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2、乙方团队独立承担往来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3、调研期间甲方需准备商务车1部,5-6人办公的场地,必备办公用品协助乙方开展工作,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在最终结算中予以扣除。四、付款方式1、本项目服务费用分期支付,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7日内首付30%,即人民币10.8万元;(2)乙方将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成果文件向甲方作专题汇报,以听取甲方的反馈意见。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版初稿,甲方须对初稿文件进行审核,并于初稿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反馈全部修改意见。乙方结合甲方反馈意见进行定稿,甲方签收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10.8万元;(3)合同剩余40%,项目施工开始后1个月内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按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策划服务费用。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付款,每延期一日按照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一方违约时,针对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5月13日,厚朴公司向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开具金额为10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8月18日,原告厚朴公司向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开具金额为27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6月21日,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厚朴公司转账支付108000元,备注用途为“咨询服务费”。2022年1月28日,原告厚朴公司项目负责人***向时任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董事***催款,***回复“正在催工程款,养老没有收入,等集团看这两天有工程款回来就安排”。2022年2月22日,***要求***向其转发曾通过微信发送给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最终调研分析报告,***遂通过微信发送给***。2022年4月25日,***再次向***催款,***回复“你直接联系***,咱们签订合同主体变更,签订完我安排付款”。后经***与朗宇公司员工***微信沟通,厚朴公司与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微信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厚朴公司与朗宇公司签订《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亦按照***要求通过微信向其发送蒲城民生苑策划成果文件(PDF版)并邮寄了纸质版成果文件。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甲方)与厚朴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署的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范围内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现因项目自身原因,双方在以下条件下同意终止该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应将原来所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及与其有关的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工作成果移交甲方。即:1、支付第二次款项前将合同内容中所约定第一次和第二次付款所有的工作成果。2、原策划合同签署之日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期间与本公司所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3、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以及工作。二、对乙方未完工作及义务,乙方应完成自身工作及义务并将成果交予甲方,甲方在验收确认之后出具《策划成果确认书》。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双方同时声明作废,并对各方均没有约束力及法律效力,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失效及解除,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协议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甲方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字,并加盖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字,并加盖厚朴公司合同专用章。朗宇公司(甲方)厚朴公司(乙方)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成果文件(同原告厚朴公司与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约定)第二条服务方式与费用一、服务期限1、(1)根据甲方项目进展4-6周提交合同约定的成果报告服务内容并提交甲方;(2)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正式开业向甲方提供项目顾问服务。二、服务方式1、乙方独立完成成果文件服务内容,为保证后期策划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乙方将于项目正式启动之日成立联合项目组。同时,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协调沟通;甲方指定负责人:***;职务:项目负责人。2、在成果报告服务阶段,乙方计划组建4人的项目实施团队,根据项目需要提供驻场或远程服务,另外市场调研期间乙方计划招聘6-8人兼职调研人员开展问卷调研。乙方指定负责人:***,职务:总经理。3、在项目策划服务阶段,乙方组建4人的项目实施团队,派一人驻场协助甲方推进项目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与甲方进行项目工作会议。乙方指定驻场负责人:***。三、服务费用1、本项目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252000元,含发票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2、乙方团队独立承担往来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3、调研期间甲方需准备商务车1部,5-6人办公的场地,必备办公用品协助乙方开展工作,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在最终结算中予以扣除。四、付款方式1、本项目服务费用分期支付,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乙方将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成果文件向甲方作专题汇报,以听取甲方的反馈建议。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版初稿,甲方须对初稿文件进行审核,并于初稿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反馈全部修改意见。乙方结合甲方反馈意见进行定稿,甲方签收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3%,人民币10.8万元;(2)合同剩余47%,即人民币12万元,项目施工开始后1个月内支付。(3)合同剩余10%,即人民币2.4万元,项目正式运营开始后1个月内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按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策划服务费用。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付款,每延期一日按照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一方违约时,针对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2022年5月9日,朗宇公司员工***向厚朴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被告朗宇公司制式收据,称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厚朴公司开具发票并出具收据,手续齐全后打款,厚朴公司遂按照要求向朗宇公司出具了108000元的收款收据,但朗宇公司未向厚朴公司付款。2022年6月16日,***通过微信称因贷款需要,要求厚朴公司提供民生苑综合服务中心和养护楼项目运行的可行性报告,厚朴公司制作并按要求修改后,***于2022年7月14日向***发送了项目商业模式设计与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再未提出异议。后***多次向***、***、被告朗宇公司监事***、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款项。2022年8月30日,朗宇公司向厚朴公司转账30000元。2023年4月,案涉民生苑项目开始装修施工。厚朴公司依约向被告朗宇公司及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提供策划服务和顾问服务,并形成四份成果文件,包括蒲城康养项目服务产品体系及价格建议、蒲城康养项目商业模式设计与投资收益分析报告、蒲城康养项目项目定位与功能分区规划建议、蒲城县养老市场调研分析报告。2023年7月15日,厚朴公司与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签订民事行政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费用15000元。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向厚朴公司开具了1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查明,2017年3月24日至2022年10月10日,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系朗宇公司持股比例51%的股东;2022年10月10日,朗宇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陕西朗宇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朗宇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系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持股比例1%的股东;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陕西朗宇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日,朗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亦系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股东,2017年4月27日起任该公司董事。 一审法院认为,厚朴公司分别与朗宇公司、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厚朴公司、朗宇公司之间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其实质系经厚朴公司同意,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将其与厚朴公司之间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朗宇公司,由朗宇公司概括地继受合同权利和义务。厚朴公司依约向朗宇公司与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提供了策划及顾问服务,提供了相应的成果文件,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董事兼被告朗宇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亦在微信聊天中称合同主体变更后即向厚朴公司付款,现案涉项目已经装修施工,朗宇公司应向厚朴公司支付下余应付服务费198000元(108000元+120000元-30000元)。朗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厚朴公司主张其中78000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但厚朴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7月14日才向朗宇公司提交蒲城康养项目商业模式设计与投资收益分析报告,故该部分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案涉项目于2023年4月开始装修施工,厚朴公司主张其中1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厚朴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厚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5000元,系其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综上,朗宇公司应向厚朴公司支付下余应付服务198000元、律师费15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陕西朗宇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98000元及律师费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4.2%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原告河南厚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6元,被告陕西朗宇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二审期间,陕西朗宇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更名为陕西朗宇百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厚朴公司分别与上诉人朗宇公司、原审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虽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了双方此前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但根据上诉人朗宇公司与朗宇集团公司之间关系以及二公司之间人员关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与***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实质系经被上诉人厚朴公司同意,原审第三人朗宇集团公司将其与被上诉人厚朴公司之间签订的《蒲城县民生苑整体策划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朗宇公司,由朗宇公司概括地继受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该认定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并无不妥。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提供了相应成果文件及其他服务,上诉人未按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年利率14.2%计算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上诉人陕西朗宇百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