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技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422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山,陕西省XX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城***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城***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原好平因双方和解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好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原告原好平负担。
审判员  陈婧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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