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2448号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2024年4月17日,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