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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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464号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