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2469号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满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满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