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攀枝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421民初356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攀枝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