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198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打工,1976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住云南省曲靖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大专文化,1987年6月18日生,河南省开封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