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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云南能投硅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198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打工,1976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住云南省曲靖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大专文化,1987年6月18日生,河南省开封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