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29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航天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7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2086元,逾期未缴费的,本院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