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132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风大道478号4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FMX47F。
法定代表人:黄作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航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P61X19。
法定代表人:朱小宁,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方汉涛,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第三人:胡安东,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第三人:熊望生,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第三人:刘剑锋,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
第三人:胡顺唱,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原告***与被告武汉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鑫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汉涛、胡安东、熊望生、刘剑锋、胡顺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 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晏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