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141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478号4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FMX47F。
法定代表人:黄作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航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P61X19。
法定代表人:朱小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鑫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白德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春妮
书 记 员 周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