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开发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醒***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新化县。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氐星路火车站广场东侧铁通办公大楼二楼。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区人民法院(2015)**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有欠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娄底市**区人民法院(2015)**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娄底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刘 聪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