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世纪城南区业主委员会与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市双峰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21民初736号
原告**世纪城南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和森大道**世纪城**区。
负责人,***,系该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会成员。
被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双峰县永丰镇和森大道。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市双峰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双峰县永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36793576J。
负责人左继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市**区氐星路火车站广场东侧铁通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20562926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纪城南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市双峰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世纪城南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商已就相关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城南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世纪城南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