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02民初430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区清泉街**号。
负责人:张坤。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住所地:**市**区氐星路火车站广场东侧铁通办公大楼*楼。
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