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762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