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229民初2124号
原告: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胜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苑新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保龙,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蒙胜公司员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十号街坊210号,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山,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04单元1022。
法定代表人:郑斯龙,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山,男,1992年11月25日生,汉族,福泉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涟水县南禄办事处四兴村张中组1号,特别授权。
原告蒙胜公司与被告福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胜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新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保龙、李利山,被告福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详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项目,但是被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福泉公司辩称,原告为我方所做防水工程以次充好,给我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方庭后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证据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部分工程部位确认单;照片十八张;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记录复印件。被告质证意见:对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没有异议,合同是以我公司鸦鸿桥物流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我方知道,认可合同,但合同第五条第5.2约定我方要求复验时,原告应按要求办理,复验不合格的,复验及返工费由原告承担。对工程部位确认单无异议,但这只是对工程部位的确认,因为原告方做的防水质量不行,我方又找了其他公司进行防水施工,这是与原告就交接部位确认的记录,李国栋是我方当时负责D0203号楼的负责人,苑保龙是原告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告提供的照片是我方承建的鸦鸿桥现代物流园照片,其中的楼房及院内库房都是我方承建的,是否使用我方不清楚。原告提交的取样记录不是我公司负责工程,我方所做工程中是否有该记录不清楚,我方的资料员更换了几个,不清楚是谁经的手。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1日被告所属鸦鸿桥物流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鸦鸿桥现代物流园一期工程;工程地点:玉田县鸦鸿桥镇;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部位及工程量:屋面防水;施工期限:按总包方进度;单方造价:40元/m2,合同价款:约伍拾万元。本工程按国家行业防水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报告,甲方在1-2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并从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相应费用。总防水面积约1.2万平方米,具体面积待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实际丈量为准。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四次支付工程款,若甲方不按约定拨款,每拖期一天,按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其中单体完工付已完工工程量50%,验收完毕付已完工工程量25%,提供全额税票付已完工工程量20%,保修期结束付已完工工程量5%。工程防水材料使用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型号及做法为按乙方送样的材料及图纸要求的材料做法施工。工程在防水质量方面免费保修5年,每年的3-4月份进行质量跟踪服务,望甲方支持配合。工程予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含冷底油的人工材料及防水层的人工材料,在现场计算面积时附加层及搭接部分工程量不予计算,各封边(口)不予另外计算,不另外计算任何措施费用,付款日期应该与当月甲方付款时间符合。2017年4月9日双方签订防水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防水材料价格上涨从2017年4月9日将防水价格调整,SBS防水价格调整为45元/m2,聚氨酯涂膜防水为40元/m2,均为全费用价格含17%专用增值税发票,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条款,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以原合同为准。2017年6月1日原告方的苑保龙与被告方的李国栋在工程部位确认单中签字,内容为:苑保龙D0203#楼防水施工部位,D0203北侧水沟及沟北侧斜屋面(不含老虎窗上部屋面及老虎窗两侧庞建江铺贴的防水面积)斜屋面积为104m2,并标注水沟工程量需要预算部图纸上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屋面防水施工,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方拖欠工程款50万元,被告方不予认可,且原告方主张的50万元工程款是估算所得,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原告方提供证据,并结合被告方的主张,原告诉请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召民
审 判 员  梁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秋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