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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5547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