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博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31民初52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四川博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3单元17层1706号。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C座11楼11号。 第三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