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81执1466号
某某、某某公司、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881民初615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支付813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11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向申请人履行上述案款,执行费113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后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881执1466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5月25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