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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酉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理决定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酉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理决定再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三街1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学静,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高胜,该局局长。
一、二审第三人重庆汇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顺成巷8#乙单元6-5。
法定代表人朱红峰,该公司总经理。
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亚公司)因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东亚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三人重庆汇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锦公司)所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事实清楚,重庆汇锦公司报送的投标资料中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与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彩页资料不符,证明其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其中标应为无效,而法院却错误认定事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酉阳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部门,在明知第三人和评审委员会有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推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责推给评审委员会。法院却以酉阳县财政局已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和评审委员会已多次复查仍维持原评标结论为由,认为酉阳县财政局没有违反法定职责是错误的,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重庆汇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广州东亚公司以第三人重庆汇锦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项目评标专家未依法履行评审职能等为由,向酉阳县财政局投诉。酉阳县财政局受理广州东亚公司的投诉后,根据投诉的内容,调阅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以及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和评标委员会三次复核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其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关于重庆汇锦公司是否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以及酉阳县财政局是否推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上述规定表明,具体评标事务属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的专业判断职责,除存在违法等实质性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外,其评标结果应当受到充分的信任及尊重。依据本次招标中的《评委守则》第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本案中,广州东亚公司针对评委对第三人重庆汇锦公司的评分提出质疑后,评标委员会在相关单位的监督下,对重庆汇锦公司的技术分值等事项进行了三次复核,最终复核结果维持了原评标结论。现无证据证明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等实质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是评标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经过综合比较评审,明确第三人重庆汇锦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广州东亚公司向酉阳县交易中心提交《政府采购质疑书》,认为重庆汇锦公司的投标文件并不符合招标要求,重庆汇锦公司所报送的投标资料中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与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彩页资料不符,请求对重庆汇锦公司的投标文件,特别是技术参数进行核查。评标专家针对广州东亚公司质疑的问题进行了复核答复,明确重庆汇锦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广州东亚公司认为重庆汇锦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部分不一致,评审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复核,复核认为经重新评定重庆汇锦公司的技术分值,分值结果没有变化,认可原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已将重庆汇锦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部分在评审过程中已予评审,不能因重庆汇锦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一致而认定其提供的投标资料是虚假的。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维持酉阳县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广州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
代理审判员  王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