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917号、(2021)粤16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2年7月1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分别在银信部门、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本院经查,被执行***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PT××**”丰田牌机动车、“粤PA××**”长城牌机动一辆,现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