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民初1289号
原告:***,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伊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市业,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张公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辉。
被告:安化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聂可相。
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安化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劲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龚 倩
书 记 员 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