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6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