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2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77381922N,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珍珠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RWDQ5Y,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定发路18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开成电力有限公司与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1512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