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财保25号
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700MA48B23D2K。
法定代表人:陈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北岸恒大***下(恒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700MA499N450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61号环贸中心(一期)/栋B塔单元25层5号-8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86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险保函》(保单号为63131321818202100013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86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