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财保41号
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容区***韩畈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700MA4955MN1R。
法定代表人:童支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700MA48B23D2K。
法定代表人:陈档,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商务区泛海SOHO城4栋22层2203-220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214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险保函》(保单号为299420104132021000063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214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