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鄂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352号之一 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住鄂州市华容区***韩畈村***2号。 法定代表人童支援。 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随州市编钟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庚盛商贸有限公司,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季梁大道东北侧东方御景1号楼1**101-104号。 法定代表人谢万根。 被申请人湖北恒建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黄冈市红安县八里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鄂州市华容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陈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庚盛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恒建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92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鄂州市**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随州四方大成支行账号5586********上的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随州分行账号4205********-0012_1上的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湖北恒建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八里湾支行账号8201********上的存款309282元予以冻结; 二、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