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郓城县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13号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万丰镇镇政府南3公里、德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8996。
法定代表人:邓之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菏泽高新景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郓城县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郓洲街道金河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B1JM8L。
法定代表人:刘淑娟,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6元,减半收取3728元,诉讼保全费2572元,总计6300元由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建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