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10151号
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大道会江村。
法定代表人:孔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
被告:**。
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偿还货款268000元,并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计2757元,由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