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

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申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勇,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再审申请人正处于公司控制权变更重组阶段,原审法院在与再审申请人原业务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对本案依法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故再审申请人未能注意到该案法院的公告信息,致使再审申请人未能出庭应诉进行抗辩,以致原审法院仅依据原审原告的举证证据作出了缺席判决。原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唯一一份证据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的《对账函》,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上的货物买卖关系,并且判决再审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00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再审申请人经与原审法院(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后,才获知原审原告涉嫌采取伪造本案关键证据《对账函》的方式,使原审法院错误判定再审申请人败诉。因再审申请人从未出具过该《对账函》,故再审申请人依法就原审原告涉嫌伪造再审申请人公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2018年9月7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涉嫌伪造“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印章的嫌疑人***也于2019年1月1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4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书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51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粤051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本案原审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的《对账函》系伪造。汕头市欧达曼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林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