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

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宏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9561号
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工业大道会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4805A。
法定代表人:孔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宏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华实路二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9537616Y。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
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宏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