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

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常州市亿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82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工业大道会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4805A。

法定代表人:孔勇。

被执行人:常州市亿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三里村委五家村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8490144X2。

法定代表人:王晏。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亿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13民初1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广州机床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969.38元、利息及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记录情况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荫泉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