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财保414号
申请人: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崇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崇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崇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xxxxx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