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0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1幢1单元10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400号碧辉高地11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287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定金100000元,二、被告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未能及时履行双方约定的还款义务时,则被告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下剩款项,并支付以下剩数额为基数按照LPR四位利率承担2018年8月29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3099元,我院已扣划发放至申请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庆阳泰兴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对查控情况及执行过程无异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