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5民初13546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全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16.4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